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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柏成律师:138-2749-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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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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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实务五︱从刘某贩卖毒品案的有效辩护看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时间:2019-11-07

    接案经过

    2016年1128日,在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已定开庭日期的前三日,刘某家属经人推荐找到笔者,要求笔者为刘某出庭提供辩护。笔者鉴于本案开庭日期已经临近、辩护准备时间过短、无法展开实质辩护,于是紧急向法庭申请延期15天开庭审理,以给笔者必要的准备时间。经再三沟通,法庭最终同意了笔者的申请,同意将开庭日期延后15天,笔者也才得以真正介入本案的辩护。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65月至7月,先后向购毒人员唐某贩卖冰毒三次;于20166月至7月,先后向购毒人员刘某二贩卖冰毒两次。另,被告人被抓获当天,公安人员于其身上缴获冰毒一小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本案,笔者在对案情及证据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定性没有问题,但指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却存在重大问题,并因此最终作出决定:坚决为被告人刘某做无罪辩护。该案后来经过几次庭审,在笔者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并对本案所有庭前言词证据(包括审讯录像与笔录证据)以及同一侦查人员因存在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相冲突的情形下所获取的其它证据统统不予采纳。公诉机关五宗指控中的四宗,最终也因证据不足而未能成立、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之后,最终还是认定了一宗,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关于本案,虽然判决结果未能达到笔者的预期,但毕竟也还是取得了大部分的成功。因此,笔者经再三考量,决定还是把本案的办案经过及一些办案心得分享出来,以接受各界人士的批评与指正,并期待能与大家共同学习、共同前进。当然,鉴于本案笔者对案件定性不持异议,故在办案过程中,笔者主要是进行了事实辩护、证据辩护,主要是围绕了定案证据的采纳与否进行了辩护。因此,接下来,笔者与大家主要是就在办案过程中对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排除的一点心得进行分享:

    一、证据审查

    本案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材料、理化检验报告、购毒人员证人证言、毒品物证、户籍材料、审讯录像、被告人供述。

    归类审查:在归类审查阶段,首先,要根据公诉方的指控事实归纳待证事实,然后,再在全案卷宗中找出对待证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所有证据;其次,将该些证据按照直接证据、主要证据与间接证据、次要证据进行分类,以便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确定方向。笔者认为:能够对被指控犯罪是否存在及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这两个主要的案件事实的成立与否起直接证明作用的,即为主要证据、直接证据。反之,即为次要证据、间接证据。

    本案证据经初步审查、归类:现场勘验材料、理化检验报告、毒品物证(非指控交易的毒品)、户籍材料等证据属次要证据、间接证据,其对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发生、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该两个主要的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证明作用,对指控贩卖无直接证明力,仅起辅助、佐证作用。本案能够对案件主要事实、能够对毒品贩卖起直接证明作用的只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该两类主观证据、言词证据。因此,证据审查的重点自然应是前述言词证据。

    实质审查:在证据的实质审查阶段,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进行审查以及对全案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明作用等;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全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体系并足以证明指控事实。

    本案言词证据的书面笔录经初步审查,单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似乎都没有任何问题。笔者于是根据每一宗指控事实,将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进行了表格化分别比对和综合比对,发现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证人的多次证言也均能前后印证及互为印证,证据内容也均能指向待证事实,在经过如此比对后,也没能发现任何问题。但是,辩护律师特有的怀疑一切、质疑一切的辩护思维让笔者觉得该些笔录证据印证的似乎过于完美,甚至可以评价为离奇的完美,这,应该是有问题。于是,笔者再进一步从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入手,开始着手核实审讯录像,将审讯录像的内容与笔录证据内容进行一一比对,并将笔录证据中侦查人员实施侦查行为的时间、地点进行列表比对,果然,问题出来了,具体如下:

    (一)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竟然出现在了两三个不同的地点、在进行着不同的侦查行为。不同的侦查行为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尿检、现场勘查、辨认、搜查等。因此,取证主体肯定有问题

    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人,在没有分身术的情况下,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的地方、从事着不同的工作。因此,该些证据的取得,取证主体必然存在重大问题;签名的侦查人员,肯定没有全部实际参与相关取证工作。

    当两份及两份以上的证据互相矛盾、互相冲突时,是不可能同时正确的,这其中必有一份是或几份是虚假的。但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实其中的任意一份是真实的或虚假的,那么,该些互为矛盾的证据都无法辨明真伪,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统统予以排除,统统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审讯录像里显示讯问、询问主体是实习警官与辅警。因此,取证主体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取证主体必须是合法的侦查人员,且必须两名以上。那么,辅警是刑诉法规定的合法侦查人员吗?肯定不是。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要求取证主体必须要合法,取证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侦查人员;其次,调查与收集证据时程序必须要合法,侦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取证手段必须要合法,不得采用法律所禁止的取证手段。

    同时,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都必须建立在法律明文授权的前提之下,对于国家机关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都属于禁止。因此,关于本案辅警行使侦查权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可以对侦查权转委托、转授权的情况下,辅警行使侦查权所取得的所有证据,自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统统予以排除。

    (三)被告人、证人在审讯录像里供述、陈述的内容与讯问、询问笔录里的内容严重不一致。因此,笔录证据的真实性严重存疑

    刑事证据的真实性,根据陈瑞华老师的观点,它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从“证据载体”的角度来说,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伪造的、变造的;二是从“证据事实”的角度来说,证据所记载或反映的证据信息必须是可靠和可信的,而不能是虚假的。因此,关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首先审查证据本身或证据载体本身是否是真实存在的,是否是伪造、变造的;其次审查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虚假。

    本案中,笔录证据的内容与审讯录像的内容严重不一致,说明笔录证据内容不是根据被告人、证人的真实口述而形成,笔录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严重存疑,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4条规定:“24.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因此,本案的笔录证据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统统予以排除。

    (四)审讯录像显示记录人员未在电脑键盘上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文字输入,即记录人员在电脑键盘上象征性的敲打、输入动作与笔录证据繁多的内容明显不成正比。且审讯完毕以后,审讯人员没有任何的文稿打印动作,而是直接拿起现场现成的笔录让相关人员签名。该些笔录证据从何而来?因此,笔录证据的真实性严重存疑

    本案中,笔录证据的内容形成严重存疑,根据审讯录像判断,其内容不可能是来自审讯现场。根据审讯录像显示,讯问人员在对着自己面前的现成的笔录在抄、或在对着面前现成的笔录在念,而且根据讯问人员的手指输入速度与本案笔录中的繁多内容明显不相吻合,即根据该手指的缓慢输入速度是无法输入本案笔录中的那么多内容的。讯问人员仅仅是对着电脑中的内容进行了偶尔的修改,并不是根据现场的讯问内容在进行记录。并且,根据某些审讯录像显示:实际审讯时间20来分钟,但与之对应的笔录证据却长达10页。在这20来分钟的时间里,审讯人员要向被告人、证人告知权利义务,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被告人、证人要逐句回答,记录人员要每个字进行记录,审讯完毕后审讯人员还要将相关笔录交给被告人、证人逐页核实、然后签名,因此,在20来分钟的时间里要完成10页纸的笔录证据、要完成如此之多的程序及内容,完全违背常理。因此,该些笔录证据的形成不客观,其内容肯定不真实,统统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排除措施

    经过以上对指控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笔者认为,本案要想实现有效辩护,必须要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入手,排除所有言词证据,包括笔录证据与审讯录像。针对该策略,结合本案的笔录证据存在取证主体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审讯录像存在取证主体不合法等情形,笔者采取了以下排除措施:

    (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公安侦查人员实施侦查行为时间、地点冲突比对表》

    将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地点、实施不同侦查行为的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违法侦查行为放大、并进行直观展示。

    本案在相关笔录证据上签名的相关侦查人员肯定没有实际参与相关侦查取证工作,该些因违法侦查行为所获取的相关笔录证据因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理应统统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申请书》

    要求人民法院当庭播放审讯录像。将审讯人员不是合法侦查主体、笔录证据不是来自于实际审讯现场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所存在的问题放大,并予以真切展示。

    该些审讯录像、笔录证据因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理应统统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将审讯录像所显示的审讯人员截图并打印成照片提交法庭

    将审讯人员不是合法侦查主体的违法侦查行为放大。

    该些审讯录像因取证主体违法、所形成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理应统统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人民法院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人事部门、编委等机关调查核实相关审讯人员的相关任职资格

    核实相关审讯人员是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侦查人员,如果相关审讯人员不是合法的侦查人员,则其所获取的相关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理应统统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制作详细的书面质证意见并提交法庭,让法庭存档

    存档备案的好处是…….(此处省略N个字) 

    结 语

    法庭审判,证据为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应当切实做好证据辩护工作。因为,只有当我们能够有效的击溃控方的证据体系的时候,控方的指控也因此才会变得苍白无力;而相反,我们的辩护工作也因此才能真正的做到行之有效!


    作者:唐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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