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柏成律师
手机:138-2749-7856
微信:138 2749 7856
律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23楼
时间:2025-05-06
2025年4月16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男方被维持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宣判后,网络上质疑的声音还是不少。那本案到底能否定罪呢?我们不妨来分析分析。
当然,由于笔者并未介入本案的辩护,对详细案情及全案证据并不了解,但我们可以根据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时披露的证据结合强奸罪的法理以及刑事审判实务进行分析。
审判长披露证据如下:
" 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好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好被害人的事实。"
现逐一分析:
一、男女双方有无发生性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双方有。
根据披露证据,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男方、女方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当然,我并不知道该斑迹检材具体是什么,因为也有可能是双方接吻时流下的唾液,或者女方被强吻后啐在床单上唾沫,只是这种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该斑迹是双方性行为时下体分泌的体液,再结合男方供述时认可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男方在回答110警员电话时认可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女方陈述男方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以及在案的其他证据,则可以印证证明双方有过性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该性行为最终有无完成,这都不影响行为的本质属性,只是在涉嫌犯罪时,会有既遂、未遂之分而已。
二、性行为有无违背女方意愿?
在案证据显然对男方不利。
首先,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显示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扯下。该些证据能够推导出一个什么样的事实?不管该些证据是事中留下还是事后留下的,但只要该些证据是因为双方的性行为形成并留下的,那么,就说明双方的性行为并不那么和谐。很显然的道理,如果双方的性行为没有违背女方意愿,是和谐进行的,那又何必搞出那么大的不和谐动静呢。
其次,现场照片显示客厅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根据案情披露,这是被女方点燃的。那根据该份证据又可推导出女方事后是个什么样的心态?大家是不是感觉女方动怒了?如果女方是基于性行为而动怒,那你们说,女方对先前的性行为是排斥还是接受?
同时,前述证据再结合电话录音、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电梯监控视频、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母亲证言等,所有这些事中、事后的证据,感觉都对男方不利。
另外注意,刑事案件中的某一待证事实,往往并非仅凭某一份证据来予以证明,实务中经常是由多份证据组合在一起,共同予以证明,本案自然也是如此。因此,如果我们非要单拎某一份证据出来说事,实在不可取。
三、本案的定罪证据是否充分?
鉴于我不是本案的辩护人,案件证据是否确实我不知道,但本案的定罪证据是否充分呢?
我看到网上有传言说,本案定罪的直接证据就只有那份电话录音,但我看到记者在向审判长提问时,措辞用的是关键证据,而非直接证据。不过,在此不妨就先剖析一下网言的直接证据。
什么叫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什么又叫案件主要事实?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由此,我们再来看本案的定罪证据,本案定罪的直接证据真的只有电话录音吗?
首先,女方在回答公安人员的询问时详细披露了被男方强奸的经过,该被害人陈述是不是直接证据?
其次,女方母亲在回答公安人员的询问时详细讲解了其听闻女儿哭诉被男方强暴的经过,该证人证言是不是直接证据?当然,此处不要把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混为一谈。
再次,如果男方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承认自己性侵了女方,那该被告人供述是不是直接证据?
还有,如果男方在和110接警人员的通话中承认自己性侵了女方,那该电话录音是不是直接证据?
当然,还有涉案的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鉴于不了解音频资料中的具体内容,就不一一猜测了。
不过言及此,需要灵魂拷问的是,谁说定罪证据就必须要用直接证据?最高法刑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所以,实在没必要过多纠结直接证据不直接证据。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本案的定罪证据是否充分?
首先,电话录音、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母亲的证人证言共同指向男方性侵或强暴了女方。
其次,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与110接警人员的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鉴定意见都可证明男方与女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再次,被害人与110接警人员的电话录音、被害人母亲与110接警人员的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梯监控视频等证据都可对电话录音、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母亲证人证言中的性侵或强暴内容形成佐证。
以上证据,我认为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体系,共同指向了本案的定罪事实。
分析至此,如果你们还认为本案的定罪证据不充分,那我也真是无语了。
四、订婚到底能否阻却性犯罪?
肯定不行。
订婚并不不代表女方认可或默许性行为。当然,结婚可以,因为男女结婚,本来就包含了性生活内容,就包含认可了与对方的性关系,这甚至可以称之为性义务,而这,也是我国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原则上否认婚内强奸的原因所在(当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下除外)。
强奸,于字面理解,强,当然是指强行;奸,是指不正当的性行为。而不正当的性行为,通常是指与婚外异性的性行为,婚内性行为,怎么好意思称之为奸呢。
这也正如罗翔教授所言,与婚外的醉酒女人发生性关系定强奸,但与醉酒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能定强奸吗?与婚外的精神病女人发生性关系定强奸,但与精神病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能定强奸吗?
因此,婚内性行为,即使手段行为有所不当,一般也只是去惩治手段行为,即惩治所谓的强。我们对强,可以以故意伤害、虐待等进行惩处,通常不会去惩治作为目的行为的性行为。
所以,说到底,订婚,并不等于结婚,不代表女方就认可或默许与男方的性关系。更何况,根据本案案情,女方事先还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
五、本案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
我感觉应是未遂。
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与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以插入说为既遂、未遂标准。因此,本案的男方是否实际插入,决定了本案的既遂与未遂。
但我纵观本案的证据,似乎并无证据可以证实男方确有插入。
首先,据闻女方的处女膜并未破裂。虽然审判长在答记者问时并未言明女方处女膜是否破裂,但却有疑似男方母亲的人在网上发文声称女方处女膜并未破裂。如果处女膜并未破裂,那男方到底有无真正进入?我认为还是存有疑问的。虽然个体有差异,处女膜是否破裂也不能完全断定男方是否实际插入,但是,这却不得不令人怀疑。
其次,女方体内好像并未提取到男方的精斑。审判长答记者问时虽然也未言明,但同样,疑似男方母亲的人于网上的发文中提到DNA鉴定报告表明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由此,男方到底有无真正插入又存疑了。
再次,在案也未看到有有关女方下体的检查报告。如果男方真有插入,加至女方声称自己有反抗,由此一来,那女方下体内部肯定会因摩擦而留下有红肿甚至破损等痕迹。只是,在案也未看到有该份证据佐证男方有插入。
综合该些分析,再根据男女双方均为第一次性行为,从生活经验层面分析,不能排除男方是在碰到女方下体外部时就射精了,并未真正进入到女方身体。
因此,从本案证据来看,鉴于并无证据可以证实男方确有插入,是否插入严重存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未插入,本案定未遂比较妥当。
分析至此,关于本案到底能不能定罪,你们认为呢?我总体感觉,本案的辩护其实不应死磕,还是和谐处理比较好。
作者:唐柏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