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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柏成律师:138-2749-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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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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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二十三│部分履行了合同,就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了?

    时间:2023-11-30

    (本文续接《诈骗犯罪二十二│本案就是合同诈骗,绝非简单的经济纠纷!》)

    屈总的合同诈骗控告案被滨海市经侦支队不予立案后,屈总及时向滨海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提起了刑事复议。

    复议过程中,法制大队的承办人员感觉很到位,还特地安排了一场听证会。

    安排听证,很不错,至少各方都可以面对面发表意见嘛。

    1 律师不能进

    听证举行当天,下午14:00,屈总带着子公司的另一位老总及代理律师,准时出现在了滨海市公安局一楼的来访大厅。

    没一会,法制大队的复核承办人经大厅安保人员电话通知后过来接洽。

    身份核实完毕,复核承办人对屈总说道:“你和这位X总可以进去,但律师不能进去!”

    “律师为什么不能进,我这次股权转让合同上的转让主体是三家,我代表一家,X总代表一家,律师代表一家。”屈总抗议了。

    “这三家公司,你都不是实控人嘛,律师就不用进去了。”承办人拒不让步。

    律师又不是敌特,又不是恐怖分子,又不是阶级敌人,律师是过来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的,怎么就不让进呢?

    这唱的是哪一出?

    你们举行听证会,不就是让双方面对面来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的吗?

    难道是怕律师说话?

    人民日报不是曾经刊文称:“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吗?

    难道还真如江湖所传:防火防盗防律师?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还不如干脆就借鉴一下表演艺术家“范厨师”当年在《卖拐三部曲》第三部中的表演,“范厨师”设防忽悠热线,咱就设个防律师热线:有人讲事实请按1,有人讲证据请按2,有人讲法律请按3,如果有人声称是律师,请直拨110。

    闹心吧?

    2 听证冲突

    屈总与X总进去后,听证准时开始。

    律师不准进,那就耐心等待吧。

    但等待的过程,确实还是蛮焦躁的,手机都快被刷得没电了,眼睛也都开始刺痛了。

    怎么还不出来?

    时至18:00点多,大厅工作人员都开始收拾关门了。

    不过幸好,焦灼中,屈总两人总算出来了。看了一下时间,整整四个半钟。

    屈总走在前面,神色铁青,脸皮紧绷,两眼扫视了几轮大厅,又抬头盯了盯天花板。

    啥情况?憋火了?

    X总走在后面,拼命抿着嘴,感觉在憋笑。

    屈总大手一挥,走,出去再说。

    随后,屈总介绍了听证的全过程。

    经侦支队那边过来了两个人,领头的是支队下面某大队的一个领导,也是这个承办这个案件的负责人。

    听证一开始,该领导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材料,开始滔滔不绝,宣读起了调查报告。

    可屈总越听越不对劲,也越听越恼火。按捺不住时,几次打断对方发言:你们这完全是黑白颠倒、完全是是非不分,你们……

    对方也不是吃素的呀,回怼呗。并发飙:你申请我回避啊,申请啊,现在就申请!

    复议承办领导不得不几次压住双方:都坐下,都坐下,一个一个发言。

    ……

    调查报告宣读完毕后,对方开始介绍证据调查情况。

    屈总一听,已经完全按捺不住怒火了:

    你们这是偏袒、偏袒、严重偏袒,你们是在选择性取证,是在刻意制造无罪证据。

    我向你们提交了那么多的侦查建议,也提交了那么多的调查取证申请,你们都去调查了没有?

    参与股权收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几个人你们去找他们调查了没有?

    贷款银行知晓案情的行长及经理你们去找了没有?

    对方虚构财政部基金的事实,我也向你们提供了证人,你们去找了他们没有?

    对方为了逃避公司债务,每年转移我两家公司的物业租金高达两千多万,我也向你们提供了相关证人及证据线索,你们去调查了没有?

    ……

    复议承办领导坐不住了:听证结束后,你拟个书面的调查提纲交上来,我让他们去查。

    ……

    证据展示完毕,经侦的案件承办领导又开始陈述对方无罪的理由:

    股权收购中,对方也不是毫无支出,而是支付了部分费用的。包括支付了两家公司员工的遣散工资,支付了部分银行利息,也支付了屈总1829万。对方还是有履行行为的,不是毫无履行。所以,本案不是合同诈骗犯罪,就是经济纠纷。

    早说过,你有一万个理由认为是犯罪,人家会有十万个理由推你是经济纠纷。

    这不,经济纠纷的新理由又来了。

    3 部分履行了合同就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了?

    不管你信不信,我反正不信。如果你信,我赌你法考大概率通不过。

    小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真的就能排除合同诈骗犯罪,那刑法合同诈骗罪条文第二款第三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首先,合同的履行,当然是指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不是指部分履行,所以,刑法第224条第二款第三项才特地明确规定,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是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之一。其实,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无非就是行为人掩盖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虽有履行能力却不想实际履行合同的合同诈骗手段。

    其次,合同诈骗案件,行为人取得了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后,核心是考察行为人有无付款给被害人,不是考察行为人有无付款给其他人,也就是要考察对价义务的履行。

    本案股权买卖的对方取得屈总公司股权及18亿的固定资产,对方的对价是承债11.3亿、解除担保、支付现金对价款1781万。因此,本案的考察重点就是对方针对该三项对价义务向屈总支付了多少、履行了多少?已经支付给屈总的1829万能否与屈总的18亿资产形成对等价值?而不是考察对方在其他地方支付了多少。

    先说对方支付了遣散公司员工的工资费用。但是,该费用并不是支付给屈总,并不是取得屈总财产而理应向屈总支付对价。相反,对方第一时间解散了屈总公司的员工,说明其等并非是想正常经营公司营利,而仅是想非法占有屈总公司的固定资产及其租金收益。

    再说对方支付了贷款银行的部分利息。同样,该费用也并不是支付给屈总,并不是取得屈总财产而理应向屈总支付对价。该费用,纯属对方为了维持赃物(屈总公司的固定资产)的现状、防止灭失而支付的成本。

    以上两个方面的支出,与取得他人财物、支付对价没有任何关系,也与无对价取得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定性没有任何关联。

    三说对方前期支付给屈总的1829万。区区的1829万能与18亿形成对价吗?更何况,该款对方实际上也并未真正支出呀。因为该款的来源是屈总的公司向其等的借款,其等也早就从屈总公司固定资产每年近两千万的租金受益中挪走受偿了。

    4 继续战斗

    听证会议结束后,屈总针对经侦办案人员新的无罪理由,又补充了新的有罪意见,并提交了调查提纲及回避申请。

    复议期间,法制大队鉴于本案的复杂程度,将复议期限又延长了30日。

    屈总,已经经过了两轮博斗了,又能等来什么结果呢?

    不想再打击大家了。

    也没事,继续向省公安厅申请刑事复核呗。

    维权之路还多得很,屈总会战斗到底的!

    不过,人间正道,确实沧桑!


    作者: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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