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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柏成律师:138-2749-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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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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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二十一│屈总遭遇的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时间:2023-11-25

    屈总绞尽脑汁都想不明白,自己在滨海市两家公司的股权及公司名下18亿的房产物业明明是被别人套路走了,但跑去滨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时,竟被办案人员推托为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又说是经济纠纷。

    这是多少经济案件报案人曾经的血泪伤痕和正在遭遇的刻骨之痛?

    那么,屈总遭遇的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呢?欢迎各界人士不吝赐教。

    1 先看案情

    2020年4月,屈总鉴于其公司所背负的11.3亿左右的债务压力,遂拟通过转让其实控的滨海市艺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艺都)、港都玩具(滨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都玩具)股权及公司名下固定资产来解决债务危机。拟转让的两家公司在滨海市有超过6万平方米的房产物业,哪怕仅以3万元/平方米计算,价值也在18亿左右。

    屈总曾经借款的高利放贷人武二在得知转让消息后,立即找到屈总,声称自己愿意购买。但屈总深知武二的实力不足以收购自己的公司,遂婉言谢绝,并另找了一家公司前来收购。

    可当武二在得知屈总与他人已在洽谈、并且已基本洽谈妥当时,急眼了,这到嘴的肥肉可不能放过。于是,立即对屈总拟转让的公司提起了民间借贷还款诉讼,并查封了屈总的公司股权及固定资产等。

    如此一搅局,屈总对他人的转让只能被迫终止。

    而在此期间,武二也找到了本次股权转让中一直躲在幕后的陈三参与收购。

    接下来,武二就开始对屈总声称,其找到了一家有财政部基金背景的公司共同前来收购,并称该公司资金实力雄厚,随时可以拿出四、五个亿的现金来支付。

    走投无路的屈总,不低头都不行啦。要不,你说咋整?

    于是,双方就开始了实质洽谈。

    2020年6月17日,当屈总与武二等人在签署由武二托人拟订好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时,屈总却发现对方合同上的收购主体竟然并不是武二、以及武二声称的拥有财政部基金背景的公司。实际上,其中之一的收购主体自然人,竟然只是帮武二开车的司机、武二之兄武大;而其它两个收购主体公司,均为无实际经营、无实际资产、无实际资金实力的空壳公司。更为可恨的是,其中一公司,居然因拖欠巨债不还早已被滨海法院列为了失信公司,包括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四也同时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屈总见状,能不迷糊?

    武二立马贴心安慰,称这仅是名义收购主体,该些人及公司都是由其实控的,实际还是由其本人及财政部的基金来收购。

    那好吧!

    其实,事已至此,屈总也只能选择相信。

    于是,屈总在并未细看合同其它条款的情况下,就与对方签署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对价,按照双方之前的协商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收购方承担屈总拟转让两家公司11.3亿的债务(在该11.3亿债务中,收购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屈总所借自然人债务3567万,由屈总自行去偿还。剩下的债务均为银行债务,由收购方去银行承债。备注:转让过程中,银行实际同意由幕后实际收购人武二、陈三承债)。

    第二,解除屈总及其实控的其它公司为该11.3债务所提供的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第三,另行以现金方式向屈总支付股权转让对价1781万。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幕后的武二及陈三等陆陆续续分几次向屈总支付了1829万,由屈总去偿还其所借的自然人债务。

    时至2020年6月19日,所转让的两家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两家公司名下的6万平方米房产物业交付完毕。

    可是接下来,屈总的头就开始大了。

    股权的名义收购方及幕后的武二、陈三在实控了屈总的两家公司后,立即停止了一切合同履行行为。包括拒绝去银行承债,拒绝去银行解除屈总一方为债务所提供的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当贷款银行同意武二、陈三承债后、要求二人办理保证人变更手续时,二人却拒绝签名、拒绝办理。同时,其等也拒不支付约定的剩余现金3519万(3567万+1781万-1829万=3519万)。

    而随后,武二等干脆拉黑了屈总及贷款银行的联系方式,拒不联系,拒不沟通。

    紧接着,武二等又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的第8日开始,在两个月以内,以“0元购”的方式,将所受让的两家公司的股权,在其等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并完成了三次内部再转让,最终转至了武二陈三实控的、合同双方主体之外的其它关联公司名下。

    这下,屈总可真傻眼了。不信你看:

    想找合同上签字的相对方履行合同?关键一个都不认识。更何况,对方也没有履行能力啊。

    想找对方要回公司的股权及资产?可都已转让给了第三人。

    唉,本想通过折价出售自己的18亿固定资产以卸下沉重债务,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自己的两家公司及18亿的固定资产被别人白白套走,却还要为该两家公司所欠下的十多亿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大家说,冤不冤?

    而此时,屈总才想起来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了。

    可这一看不打紧,屈总竟然又惊悚发现:武二等在合同中拟定的、向屈总拟支付的收购资金来源,竟然系以屈总转让的两家公司向其等借款的方式来支付。

    也就是说,你买我的东西,你竟然还要以我向你借款的方式来付款给我。

    这不就是等于拿走了人家的东西,还要让人家自己来买单嘛。

    我晕。

    这套路,也真是开了眼了。

    此等资质,如果去了缅北,估计缅北的四大家族、五大家族,都得供奉尔等为祖师爷。

    2 对方的手段

    回看武二、陈三等人的收购手段,我们根据实际案情将之归纳:

    第一步,通过提起借款诉讼,利用法院的查封、冻结措施,阻止屈总将股权及固定资产转让给他方,逼迫屈总只能向其转让,否则不撤诉。不撤诉你就卖不了。

    第二步,声称己方为财政部基金,有4亿现金随时可以支付,坚定屈总向其等转让的意志。

    第三步,欺骗屈总受让股权愿意为屈总承债11.3亿,愿意解除屈总为前述债务提供的担保,愿意向屈总支付现金对价款1781万。

    第四步,安排空壳公司及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武大等进行股权收购,阻断屈总日后通过民事途径追索对价。

    第五步,公司转让及股权变更登记初期,钓鱼。以屈总转让的公司向其等借款的方式向屈总支付了1829万,稳住屈总,以配合其等办理公司股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并交付公司固定资产。

    第六步,将受让的公司股权及固定资产转让给当初股权收购主体以外的第三人,阻断屈总通过民事途径追回公司股权及固定资产。

    会玩吧?

    拿走了人家的公司股权及18亿的固定资产,实际掏了一分钱没有?没有。因为已支付的1829万,还是屈总转让的公司向他们借的。

    我怎么感觉这有点类似你去4S店买车,你对销售小姐姐说:“买你们的车,哥要先提车走。车款呢,先付个1%,但这个首期款,要算你们借我的哈。余款嘛,等哥把车拿去租赁赚到钱后,咱们日后再议。”

    4S店的美女小姐姐估计会白眼一翻:“你痴线啊,扑街!”

    3 公安的说法

    遍体鳞伤的屈总,这才醒悟过来,自己感情这是被诈骗了。遂决定以合同诈骗为由去滨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

    可稍有经历的人都知道,你要以经济犯罪为由去报案,那叫一个难啊。

    你有一万个理由认为是刑事犯罪,人家会有十万个理由推你是经济纠纷,连报案材料都不收你的。

    反正就是坚持一个基本原则:能不受理,就不受理;能不立案,就不立案。

    这个基本原则,屈总自然也毫不例外地品尝了。

    ……

    当然,几经周折之后,屈总的报案材料,他们还是收了,但噩运,却照样难逃。

    办案人员一锤就给定音:本案就是个合同违约导致的经济纠纷。

    4 我的看法

    本案真的只是合同违约导致的经济纠纷?我看不见得吧。

    我之前发表过的文章曾谈过我的看法:

    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场合,行为人可能都会实施一定的欺骗行为,客观上也都会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但二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基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去履行,所以才导致了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一般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有履行能力,但是其主观上不愿意去履行,而仅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一种是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其主观上也根本不想、不可能去履行,而仅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实施了欺骗行为的合同违约场合,虽然也导致了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合同违约情形虽然发生,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不想履行合同,而是确因客观原因履行不了;另一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也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但他却并不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同时,单纯的合同违约导致的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违约行为人一般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包括最后也会向合同相对人返还财物。而因合同诈骗导致的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诈骗行为人因为其主观上就是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所以其不可能会去采取补救措施,更不可能会向合同相对人返还财物。

    本案中,股权转让最核心的对价义务就是收购人替屈总等承债11.3亿,解除屈总等为该11.3亿债务所提供的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而该合同义务,股权转让的实际收购人武二、陈三完全有能力履行。也就是在贷款银行同意由武二、陈三承债后、要求二人办理连带保证还款人变更手续时,武二、陈三只需在银行的变更手续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难道武二、陈三连书写自己名字的能力也没有?当然有。但二人却拒绝了签名。

    因此,拿走人家18亿的固定资产,却拒不承担核心对价义务,这是普通的合同违约?我真不知你们是怎么想的。

    同时,合同违约的当事人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一般都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但本案的武二、陈三采取了补救措施没有?没有。其等不但不采取补救措施,反而拉黑了屈总及贷款银行的联系方式,拒不联系,拒不沟通。

    这还是普通的合同违约?

    另外,合同违约的当事人在合同无法履行后,正常都会向相对方返还财产。但本案的武二、陈三向屈总返还了股权及固定资产没有?还是没有。其等不但没有返还,反而将股权及固定资产转让给了股权转让合同外的第三人,让屈总难以追索。

    拿人财物不给钱后不但不返还,反而将之隐藏以逃避追讨,这还是单纯的合同违约?我想说,亏你们想得出来。

    当屈总把该些观点及质疑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办案人员以后,办案人员的思维那可是相当地跳跃,竟然又有了新的托辞。

    新的托辞又会是什么呢?本文限于篇幅,我们在下文的《诈骗犯罪二十二》中一探究竟吧。

     

     作者: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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