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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十九│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主观方面的简要区别

    时间:2023-03-21

    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在客观上都会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实务中,对二者区别起来确实会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当行为人都还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尤其是在进行意思欺诈时,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与判断,则更具迷惑性。只不过,本文今次暂且不讨论二者客观欺诈行为的区别,而仅想从主观方面谈一谈对二者进行区别的一些见解。

    主观方面要对二者进行区别,我认为主要还是在于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基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去履行,所以才导致了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一般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有履行能力,但是其主观上不愿意去履行,而仅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一种是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其主观上也根本不想、不可能去履行,而仅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合同违约,虽然也导致了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合同违约情形虽然发生,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不想履行合同,而是确因客观原因履行不了;另一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也不想再履行合同,但他却并不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但单纯的合同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违约行为人一般会积极采取补救、挽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包括最后会向合同相对人返还财物。而因合同诈骗行为导致的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诈骗行为人因为其主观上就是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所以其不会去采取补救、挽救措施,更不会向合同相对人返还财物。

    至于什么才是合同诈骗领域的非法占有,陈兴良教授的无对价占有理论我认为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合同诈骗罪的设立,是为规制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则当然是指市场交易的合同。但市场交易合同,一般则均为双务、有偿合同,否则,不能称之为交易。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当一方想取得相对方的财物时,则必须要向相对方支付相对应的代价。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就不想支付对价、客观上也实际没有支付对价、却去获取了相对方的财物时,当然就可以认为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所以,当我们在实务中分析判断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时,如果发现合同的不履行仅仅是因为当事人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的,事后当事人也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那一般就是单纯的民事违约行为,不会涉及到刑事诈骗。比如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本来是想履行合同,但鉴于出现了客观意外情况而导致确实履行不了。但如果合同客观上的不履行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根本不想履行、不愿履行导致的,那很有可能就涉嫌刑事诈骗。比如当事人一方本来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在主观上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根本不想去履行、不愿去履行,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履行,此时则主客观相统一,涉嫌合同诈骗。

    作者: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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