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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柏成律师:138-2749-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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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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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猥亵罪〡强制猥亵罪无罪辩护案例研讨

    时间:2022-11-08

    2022年10月25日下午,市律协职务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职辩委”)以线上形式召开了第二期疑难案例法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主题为“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如何增加辩护观点被采纳的可能性”。职辩委副主任唐柏成,职辩委委员彭秋宋、全浙宾、章登洋、曾健明、刘芳、林涛鸣、唐源、王少兵、周渤、廖立萍、唐彤平、甘定中、丁广洲、戴剑敏、施阳、海潋千等出席研讨会,市律协监事会专业委绩效考核委张学政委员列席会议。本次研讨会由职辩委委员彭秋宋主讲,副主任唐柏成点评,秘书长海潋千主持。

    现将本次研讨会内容分享如下:

    一、开场环节

    主持本次研讨活动的职辩委秘书长海潋千律师首先热烈欢迎大家参加职辩委第二次疑难案例法律研讨会,并透露本次研讨的案例是彭秋宋律师亲办的、辩护结果为酌情不起诉的真实案例,希望大家积极讨论。海律师随后提倡大家日后如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有复杂疑难问题,也可以拿出来让大家共同探讨,集思广益。

    二、引出讨论的问题

    研讨会正式开始后,彭秋宋律师对此次研讨的案例进行了介绍,其提出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

    (一)本案属于性侵案件,办案难度较大。

    (二)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办案机关较为重视。

    (三)律师介入太晚,证据方面较为不利。

    本案需要思考问题:

    (一)辩护角度如何选择?

    (二)工作侧重点如何安排?

    (三)如何增加辩护观点被采纳的可能性?

    三、案例研讨环节

    在案例讨论环节,参会委员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王少兵律师认为:

    不构成犯罪。如果在认定犯罪既遂的情况下,罪轻辩护角度可以从如下几点着手:

    (一)被告人的强迫程度。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只是趁被害人熟睡之机,亲吻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亲密程度。如果俩人有亲密关系,则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三)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发生时间短,被告人主动停止侵害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章登洋律师认为:

    (一)本案能做到不起诉确实非常成功。

    (二)本案有无证据证明两人是否是同性恋?是否能证明对方对另一人是同性恋是否知情?如果知道,能否认为是强制行为?

    (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则可以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

    丁广洲律师认为:

    (一)从认罪认罚的角度来看,本案在检察院阶段做认罪认罚之前即提交辩护意见,说服承办人员。

    (二)从强制角度辩护,本案是否有强制的证据?

    (三)从刑法讲究平衡的角度来看待本案。

    施阳律师认为:

    (一)从偶发性来看,本案发生突然,A是没有预谋的。

    (二)从行为时间来看,事件发生时间短。

    (三)从强制性来看,A对B的手段强制力度不够。

    (四)从犯罪结果来看,A属于主动停止其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五)从后果来看,给B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

    (六)结合相关案例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本案情节轻微。

    全浙宾律师认为:

    (一)依据本案相关事实,认为已经犯罪既遂,构成强制猥亵罪。A的相关行为属于猥亵没有问题。

    (二)A、B是否属于同性恋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影响。

    (三)本案的重点在于减轻对B造成的伤害,在B同意对A赔偿、谅解的情况下,结合案件情形,认为本案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况。

    周渤律师认为:

    (一)重点需要打破办案人员对于被害人的同理心,同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理心。从现实的社会环境来看,发生本案事件后,A的行为属于极其不被社会大众认可的行为,特别是AB同性别的情况。可以试着转化性别,试着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二)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角度来论述,A是否具有类似行为的前科,之前是否有不良的记录。

    唐源律师认为:

    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以行政处罚方式处理即可。

    从本案的突发性、偶发性,手段温和,发现后终止,事后态度良好,被害人实际也满了16周岁,身高与犯罪嫌疑人持平,本案结果不严重。

    在参与讨论的嘉宾一一发言之后,彭秋宋律师分享了本案的办案心得:

    这个案件是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非常常规的一类案件,常规到大家都习以为常。因为案件的被害人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所以这类案件不予处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常规的处理方式一般是求得谅解,然后争取到最轻的处罚。可以这么说这个案件体现不出太多纯辩护技术。之所以拿这个案件来讨论,更多的是想通过这个案件引发更多的思考,在这么一个平常的案件中,如何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一)是强行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争取相对不诉?

    (二)除了法理上的、对抗性的辩护,情理上的说服和感动承办人,是否也是可以选择的辩护方向?是否也是一种辩护技术?

    我的办案思路是:

    (一)犯罪构成上,是否有明显的强制行为是唯一的一个罪与非罪的辩护点。这一个辩护观点主要是想告诉公诉人,辩方也有可能会作无罪辩护。辩护人主要从以下几点去进行辩护:

    1.没有预谋,留宿被害人纯系出于好心。实施猥亵行为系出于激情。

    2.实施猥亵行为之始,犯罪嫌疑人系先试探,被害人无反抗之时方进行更进一步的行为,但并未实施无暴力胁迫等行为,试探后被害人没有反抗,让犯罪嫌疑人陷入错误的认识。

    3.通过双方的身高力量等数据的对比,以及事前事后的行为,说明双方的当时不存在暴力胁迫的强制行为。

    (二)从案件的危害结果上分析,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矛盾已经解决(取得谅解)。

    (三)从犯罪嫌疑人的本身情况去说明本案的特殊性,学历、工作履历、一贯表现、家庭情况等信息,结合到本次犯罪的轻微程度。并和承办人进行积极的沟通和说服,并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都作出一些诚恳的求情行为。

    唐柏成律师总结评析:

    (一)经过讨论,大家的意见基本一致,出入不大。我个人也认为,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同时,嫌疑人也已经亲吻了被害人的敏感部位,其行为实际上就已经既遂。

    (二)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基本是一致,认定标准也基本相同。那么,本案的强制行为体现在哪?是嫌疑人趁被害人睡着后着手,被害人系不知反抗。

    (三)如果要对本案进行辩护,肯定会做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方面。A属临时起意,没有预谋,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当然,A也没有相应的前科行为。

    2.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方面。A的手段并不恶劣,其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身体强制、心理强制等手段。并且,A在B觉察后即立即停止了相应行为,情节轻微。

    3.本案的危害后果方面。本案危害后果不大,A的行为并没有给B造成身体以及心理上的严重后果。

    4.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方面。A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取得了B及其家属的谅解。

    因此,本案可以动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进行无罪辩护。

    最后,市律协监事会专业委绩效考核委张学政委员表示,充分肯定职辩委结合实务案例开展本次案例研讨,希望职辩委继续在本领域继续推出精品活动、精品成果,扩大影响,进一步发挥专业引领作用。

    至此,本次疑难案例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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