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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柏成律师:138-2749-7856

原创文集

    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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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实务六︱刑辩律师法庭发问的作用与目的

    时间:2020-06-03

    法庭发问,是法庭调查的开始,是事实核查的开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法庭发问,是我们刑辩律师乃至其它领域的律师同行都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只是,实务中我们尚还有些律师同行在法庭上不知道如何发问,甚至不明白自己为何要发问。由此,导致发问随意,漫无目的,甚至偏离辩护代理工作。

     

    而毋庸置疑的是,刑辩律师法庭发问,必须得紧紧围绕自己的辩护工作,法庭上的每一个问题,也都必须要有明确的发问目的。但要做到如此,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就应该对法庭发问的一些作用与目的要有所认识。认识与了解法庭发问的作用与目的,有助于我们设计法庭发问问题,从而提升法庭发问技术。

     

    那么,法庭发问的作用到底有哪些?刑辩律师,为什么要进行法庭发问?法庭发问的目的是什么?其实,法庭发问,与举证质证一样,都归属于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而法庭调查的对象,当然是案件的事实。因此,法庭发问,其基本作用当然是查明案件事实。而刑辩律师法庭发问的基本目的,基于辩护职责,当然也就是希望法庭查明被告人有没有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查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情节,最终实现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目的。

     

    关于法庭发问一些具体的作用与目的,接下来,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刑辩经验简单梳理后进行部分列举,并辅以发问实例对其予以说明,以供刑辩新英们借鉴参考。当然,鉴于实务中法庭发问的对象不同,因此,一些具体的作用与目的也会稍有差异,但本文限于篇幅不可能全部展开。本文仅以对被告人的发问而予以展开,同行们在实务中,举一反三即可。

     

    一、向法庭展现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案件事实或情节

     

    实务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前的相关阶段进行无罪或罪轻辩解时,可能会遭到某些办案人员的粗暴打断,拒绝听取;或者即便听取了,办案人员却不记入笔录;或者即便记入了笔录,办案人员却不将相关笔录随案移送。导致被告人的辩解无痕。因此,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辩解,无疑是一次绝佳的机会。而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案件在进入法院开庭审理前,一般都已经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件卷宗,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与掌握。如果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证据审查、事实核查中发现被告人有可能是无罪或者罪轻的,则需要在法庭上以向被告人发问的方式,引导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辩解,引导被告人将无罪和罪轻的事实、情节展现于法庭。比如被告人没有犯罪时间的事实,比如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事实,比如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等。

     

    以引导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为例:在笔者亲办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件中,公诉指控刘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多宗。但笔者经会见刘某某后了解得知,指控的贩卖均不实。比如其中有一宗,指控刘某某以70元的价格贩卖了0.5克冰毒给李某某。但刘某某辩解当时的实际情况是自己以冰毒招待他的毒友李某某一起吸食,吸食完毕后李某某趁刘某某不注意时偷走了两人吸食剩下的约0.5克冰毒,实情并非贩卖。鉴于此,笔者就于法庭上引导刘某某进行了如下无罪辩解:

     

    辩护人:刘某某,你和李某某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朋友关系。

    辩护人:你们两个都吸食冰毒吗?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起诉书指控2015年的317日左右,你在你家里以7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了0.5克冰毒,你说说,当时是什么情况?

    被告人:我跟李某某本来就是认识的朋友,我们俩人都吸食冰毒。当天,是李某某来我家玩,并问我要冰毒吸,我就拿出一点冰毒两个人一起吸食。吸食完后还剩下一点,我就放在桌上。但李某某趁我上洗手间时,将剩下的那点冰毒给偷走了。

    辩护人:是李某某趁你上洗手间时将你们吸剩下的0.5克冰毒给偷走的吗?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这0.5克冰毒被李某某偷走了,那你后来有没有对李某某说这0.5克冰毒要当作卖给他?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实际有没有问李某某要过这0.5克冰毒的钱?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他实际有没有给钱你?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既然不存在买卖,那为何你的讯问笔录里和李某某的询问笔录里均提到你们是以70元成交这0.5克冰毒的呢?你解释一下,这70元是怎么回事?

    被告人:笔录都是侦查人员事先写好,然后让我们两个签名的。(详见下文的解释不利供述)

     

    二、解释不利情节、解释存疑情节、解释不利供述等

     

    辩护人了解案情后,如果发现案件中存有对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不利情节、存疑情节、庭前不利供述等,则需要通过发问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向法庭进行解释。比如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杀人案,案发现场留有被告人的足迹。很显然,现场留有足迹的情节肯定会对被告人不利。那么,被告人为什么会出现在现场?被告人会不会是嫌疑人或者嫌疑人之一?也都会存有疑问。此种情形下,辩护人则需要在法庭上引导被告人解释其为何会出现在案发现场。再比如被告人在庭前作出了有罪供述,但在庭审中却作无罪辩解。那么,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 被告人如果在庭审中翻供,应当说明翻供原因。此时,辩护人则应当在法庭上引导被告人解释其为何要翻供,解释其庭前有罪供述的形成原因。等等。

     

    以引导被告人解释不利供述为例:再如前文言及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刘某某在庭前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均作出了有罪供述,且与所谓“购毒人”李某某的有罪指证互为印证。但笔者在会见刘某某时被告知,案卷中的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均是侦查人员事先就准备好的。侦查人员事先召集刘某某与李某某按照事先形成的笔录内容对好口供,然后再进入有审讯录像的讯问室走过场。于是,笔者就于法庭上引导刘某某进行了如下对不利供述的解释:

     

    辩护人:刘某某,你今天在法庭上所讲的和你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所讲的,内容完全不一样,是什么原因?你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被告人:我被带到派出所以后,看到李某某也在。中队长对我和李某某说,今天给你们录口供的是新来的民警张某,你们两个给一个机会让这个新民警练习一下,要好好配合。于是,中队长、新民警张某、我、李某某就拿着他们事先准备好的笔录在派出所的大堂里对口供。中队长来问,我和李某某来回答。口供对好后,他们就带我和李某某分别进入审讯室录口供。录完后,他们就拿着刚才在大厅里用来对口供的那几张纸让我签名。

    辩护人:你说中队长让你们帮一下这个新来的民警张某,给一个机会让这个新民警张某练习一下,让你们好好配合一下,并且,你、中队长、新民警张某、李某某四个人在派出所的大堂先对口供、让中队长来问,然后你和李某某来答,当口供对好后再让你和李某某进讯问室进行讯问,是不是这样?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讯问完毕后,办案民警有没有在讯问室的现场打印笔录?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办案民警有没有出去讯问室打印笔录?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那你签名的讯问笔录是哪里来的?

    被告人:就是他们刚才拿着在大堂里对口供的那几张纸。

    辩护人:中队长让你这样做,有没有承诺给你好什么好处?

    被告人:他说做完笔录后就让我回家。

    辩护人:请你辨认一下我手中的这张照片,你所说的那个新民警张某,是不是在讯问室里面讯问你的这个戴眼镜的、坐在电脑桌旁的年轻人?

    被告人:是的。

     

    三、为辩护人的举证、质证、辩论做准备、铺垫、印证、佐证

     

    在辩护人举证阶段,如果辩护人在庭审中有证需举,则可以在法庭发问阶段,以通过向被告人发问的方式,让被告人阐述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名称,证据的内容等,为接下来的举证做准备、做铺垫,甚至形成印证、佐证。由此,一则可以避免举证突兀,二则也是在告诉法庭和公诉人,辩护人所举的证据客观存在,或者有真实来源,并非辩护人凭空捏造。

     

    假设:在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认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所收客户的预付款均已用于生产经营,均已用于购买原材料。而其最终之所以无法向客户交货,是因为客观原因致公司倒闭,无法继续生产。另外,公司为客户生产出来的半成品至今都还堆在公司的车间里。那么,本案中,如果辩护人调取到了被告人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公司财务账册、原材料采购单据、原材料付款凭证、半成品照片等需要举证证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设计问题,通过向被告人发问为后面的举证作出铺垫。如:

     

    辩护人:客户的预付款是如何支付给你们的?

    被告人:公对公,转入了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

    辩护人:这些预付款你们都用到哪里去了?

    被告人:都用去买原材料了。

    辩护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些预付款你都用在了公司的生产经营上?

    被告人:公司财务有账册,我们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时有相关采购单据,我们向供应商付款时也都有付款凭证。

    辩护人:原材料采购回来后你们有没有实际组织生产?

    被告人:有,都生产成半成品了。案发时,那些半成品都还堆放在公司的车间里。

    辩护人:为何不继续生产?

    被告人:因为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公司开不了工。公司开不了工就没有了收入,没有了收入就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和厂房租金,所以后来就倒闭了。

     

    在辩护人质证阶段,如果辩护人需要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否定其可采性,则可以通过向被告人发问为后面的质证作出铺垫,否定控方的不真实证据,印证佐证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又如前文言及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笔者在审查被告人讯问笔录与审讯录像时,发现刘某某讯问笔录内容形成存疑,其内容并非来自讯问现场,而是事先准备好的。因为审讯录像显示:讯问人员是在对着自己面前现成的笔录在念。并且,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没有实质性的文字输入动作,仅是偶尔装模作样的在电脑键盘上予以敲打。但是,根据审讯录像显示的审讯时间,以及讯问人员手指缓慢的输入速度,是根本不可能形成本案长达八九页的讯问笔录内容的。因此,在质证阶段,笔者对本案所有讯问笔录的真实性进行了全方位的质证,否定了其真实性与可采性。那么综合前述,显而易见,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笔者引导的法庭发问阶段关于其与李某某仅是共同吸住冰毒、并非贩卖、李某某偷走了其剩下的冰毒、在派出所大堂事先对好口供、笔录是事先准备好的等辩解,无疑为笔者前述质证意见的发表事先作出了铺垫,而笔者的前述质证意见也显然与被告人法庭发问阶段的辩解互为佐证、印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需要发表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辩护观点。但是,任何辩护观点的形成,断不可臆想而成,无根而生,而必须顺理成章、根基有力。那么,辩护观点的根基是什么?毫无疑问,当然是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而法庭可以认定的事实,以及可以采信的证据,依法都必须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的法庭发问、举证质证等,于辩护人而言,都是为辩护观点的形成与发表服务的,都是为了展现辩护观点以及支撑辩护主张的,也都是在为辩护观点的发表作准备、作铺垫的。因此,法庭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应当是首尾呼应,相辅相承。

     

    继续如前文言及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笔者在该案中是为刘某某作无罪辩护。那么,为了铺垫无罪辩护意见的发表,笔者首先就在法庭发问阶段引导被告人作出了无罪辩解。其次,在质证阶段否定了被告人讯问笔录和证人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采性。由此一来,本案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案卷中又没有真实可靠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那案件最终的结论当然是被告人无罪。因此,无罪辩护意见的发表自然也就是水到渠成。

     

    四、补漏、补救

     

    补漏,即补充遗漏的有利情节。补救,即对其它发问主体的不利问题进行救助。应当注意的是,补漏、补救的对象不仅限于自己的当事人,也包括同案其它被告人,以及其它被问对象。

     

    在法庭发问阶段,当我们发现其他发问主体在询问自己的被告人、甚至同案的其它被告人、以及其它被问对象时有遗漏对相应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或者有不利于相应被告人的问题,我们应当及时出手补漏或者补救。

     

    以补救不利问题为例:笔者曾承办的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诉指控笔者的当事人、案件的第二被告杨某某多次从不同渠道购得冰毒后又贩卖给他人。其中有一宗,是指控第二被告杨某某曾经从第一被告郑某某处购得过冰毒2500克。杨某某的庭前供述是曾经从郑某某处购买过一次冰毒,但具体数量忘记了。而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中声称是卖给了杨某某1700克,在第三次供述中则是声称卖给了杨某某2500克。郑某某在庭审中回答公诉人关于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都属实的问题时,却给予了都属实的回答。因此,针对二人贩卖的数量,笔者必须出手补救。如:

     

    辩护人:郑某某,刚才公诉人问你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都属实,你说都属实,是吧?

    被告人郑某某:是的。

    辩护人:那好,你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里讲到你卖给杨某某的冰毒是1700克,你在公安机关的第三次供述里却讲你卖给杨某某的冰毒是2500克,请问:这两份不一样的供述,是都属实、还是只有一份属实、还是都不属实?

    被告人郑某某:1700克那份属实。

    辩护人:那是不是说你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只是部分属实,并不是全部属实,是吧?

    被告人郑某某:是的。

     

    以上,就是笔者列举的法庭发问的部分作用与目的。法庭发问具体的作用与目的,尚有诸多,本文不可能穷尽列举。鉴于我国的刑事庭审时间弥足珍贵,辩护人在法庭上切不可漫无目的的应付发问,以免遭致法官打断。


        作者:唐柏成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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