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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在刑事辩护全覆盖下的困境和出路

    时间:2018-10-15

    摘要: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新时代要求之下,法律援助将成为实现这一远大目标的中坚力量。但同时,法律援助刑事辩护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将成为这一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刑事辩护卷、法律援助、有效辩护

    一、法律援助将成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目标的中坚力量
    我国刑事辩护率曾长期保持着较低的比率,据统计,我国2003年的刑事辩护率为20%-30%。1这一低比率维持了十几年未有太大变化。随着2017年最高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刑事辩护率将得到显著地提升。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指望通过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的途径明显提高刑事诉讼的律师辩护率是不太现实的。2因此,欲达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标,需主要依靠刑事法律援助来实现。

    二、法律援助在新形势下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办法》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了诸多规定,如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多层次保障经费,明确违反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法律后果等等。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们提供刑事辩护的环境、经费等作出了切实的努力。
    但同时,《办法》对于刑事辩护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辩护律师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水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监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等等。因为随着辩护率的显著提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关系到公民自由与生命的刑事案件将获得相比以往更高的社会关注。对于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质量的要求也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见,刑事辩护大覆盖这一目标不仅将为带来更多的机遇,同时也将为法律援助律师带来更大的挑战。如何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和考核法律援助刑事辩护的工作,保证法律援助刑事辩护的质量,也将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缺乏刑事辩护的技术性规范将成为阻碍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质量的关键
    我国律师目前已经有了统一的服装,全国律协对律师制定了统一的行为规范、职业规范。此外,全国和各地律协也努力打造优良的律师职业环境,律师地位和职业生态相比以往已有很大的改善。但相比公检法系统而言,社会对于律师的评价却未随着律师职业环境的改变而得到改善,特别是对于刑事律师而言,公众的评价褒贬不一,办案效果也总难得到当事人的普遍认可和满意。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缺乏统一的刑事辩护技术性规范,刑事律师辩护水平良莠不齐所致。
    我国刑事辩护的教学多数采取的是传统的“传帮带”模式,师傅的教学质量才影响到徒弟将来的办案质量。这对于刑事辩护的科学、长久发展显然是不利的。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也为了我国刑事辩护的长远、科学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步骤,每个阶段如何具体操作,案件办理结束后如何归档,档案中应包含那些文书等进行了规定。
    尽管如此,由于这些规定对于律师在办案流程中每一步骤如何具体辩护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引,即缺乏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中技术性规范的规定。这使得律师在辩护实践中可以做到不缺位,但很难到位。
    例如,《规范》第四章第一节对公诉一审案件中辩护律师在庭前准备方面进行了规定,如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应准备的材料,辩护律师参与庭前会议的程序性规定等等。但对于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的具体操作规范缺乏具体的规定或指引。
    由于缺乏具体的技术性规范,使得许多法律援助律师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往往措手不及。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从什么角度切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等问题成为困扰他们的最大问题。这也造成了许多法律援助案件演变成“形式辩护”,办案效果当然无法得到当事人的满意。
    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历史背景下,刑事律师不仅要有专业背景,有从业经验,更要有技术规范、质量体系等标准化产品为支撑。这是一个行业发展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制度对律师制度提出的要求。因此,切实推广刑事辩护卷,为有效提高我国刑事律师的辩护技能和水平,提升整体辩护质量,有其历史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行性。3

    四、刑事辩护卷将为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实现其历史使命保驾护航
    所谓刑事辩护卷,是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真实记录。刑事辩护卷内的各类文书,是刑事辩护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了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它包含了刑事律师成为辩护人的法律手续、在辩护工作中使用的主要文书材料、调取的证据材料等其他体现辩护工作的诉讼材料。4
    刑事辩护卷并非单纯的刑事律师办理案件的卷宗。刑事辩护卷首先要如卷宗一般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通过有形、科学的方式记录下来,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到位而不缺位。在实现办案有形化之后,刑事辩护卷要求律师在辩护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每一步都做到精细、极致,要求每一项辩护工作、每一份辩护意见或文书达到其应有的作用,这才是刑事辩护卷的立卷宗旨,也才是切实提高辩护质量的关键。
    以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为例。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质证的主要目的在于否定或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证明标准及证明体系。
    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审质证时,就应围绕着上述目的进行发问,揭示如下内容: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证据形成的原因及过程;4、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5、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6、证人或提供证据的其他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7、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8、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9、是否与案件相关联及关联程度;10、对证据不能实现公诉人提交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目的、证明标准及证明体系。等等。
    对于辩护律师的庭审质证,应遵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如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书证,应首先查明其来源是否合法,并在被害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辨认后发表质证意见。对书证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书写人是否受到利诱、欺诈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愿因素的影响,内容是否反映其真实意思;2、内容是否明确,前后是否矛盾;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能否证实案件真实情况。再如,对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可以针对其证言中的疑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7、证人的一贯作为和表现;8、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9、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10、证言前后是否矛盾;11、公诉人证人未出庭的,对其证言应围绕取证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告知证人权利、是否单独发问证人等方面质证。质证中应将证言与已经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并否定虚假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或者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应当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即使在庭审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为使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得到预期的效果,辩护律师还应遵循一定的要求进行质证。如辩护律师质证应根据公诉人所出示证据的内容以及对辩护律师证据提出的质疑,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质证应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逻辑清楚;质证阶段的辩论,一般应围绕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行。对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的综合证明作用问题,一般在辩论阶段予以答辩;在每一份证据或者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辩护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请法庭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确认。等等。此外,发问应与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和法庭辩论结合起来。辩护人在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时,应尽量综合运用其他举证手段。针对有事实依据支持被告人在庭前及当庭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翻供的,应当将发问与举证结合起来,当即予以核实确认。
    在刑事辩护卷,甚至是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庭审质证犹如沧海一粟,仅是律师浩瀚辩护工作中的区区一环。但如果我们拥有这些技术规范,将辩护律师的每一项工作所须达到的质量要求均予以规定,那么切实提高辩护质量,使律师的每一项辩护工作最终汇成大海,实现有效辩护的最终目标也将指日可待。因此,笔者倡议,推广刑事辩护卷,通过刑事辩护卷来考核和提高法律援助刑事辩护的质量,才是贯彻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政策要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许兰亭、杨拓:《推进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载《人民法治》2017年第11期,第64页。
    2.顾永忠:《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挑战及实现路径初探》,载《中国司法》2017年第7期,第22页。
    3. 刘平凡、张贤达:《刑事辩护全覆盖辩护质量的实现》,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5期,第57页。
     4.刘平凡、张贤达:《全面推广刑事辩护卷 为有效辩护提供坚实保障》,载《中国商报》2017年12月21日第A04版。

    作者:刘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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