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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砍人案 于海明被认定“正当防卫”

    时间:2018-09-03

    8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路口。两天前,刘海龙、于海明“互砍”事件便发生于此。 图/视觉中国

    9月1日下午5点左右,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检察院分别在各自的官方微信公号上发布了昆山行车纠纷砍人事件的相关通报。昆山市公安局的通报称,宝马车主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已严重危及骑车人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于海明夺刀反击、追赶刘海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很快,江苏省检察院也针对此事发布解读文章,称本案中宝马车主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海明面对不法侵害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案件事实 于海明刺砍持续7秒,刘海龙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昆山市公安局通报,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行至一路口时,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海龙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59厘米长、双面开刃的尖角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致于海明左颈部有条形挫伤1处,左胸及肋部有条形挫伤1处。

    在击打过程中,刘海龙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此后,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则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

    警方通报中,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行为认定 刘海龙为不法侵害,于海明为正当防卫

    对于于海明行为的性质,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检察院在通报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市公安机关称,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昆山市公安局还认定,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以及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昆山市检察院也认定,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制度价值 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针对昆山市公安局的撤案决定,江苏省检察院也进行了解读。

    江苏省检表示,于海明抢刀反击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检强调,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转载自:搜狐网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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