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在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已定开庭日期的前三日,刘某家属经人推荐找到本律师,要求本律师为刘某出庭提供辩护。本律师鉴于本案开庭日期已经临近、辩护准备时间过短、无法展开实质辩护,于是紧急向法庭申请延期15天开庭审理,以给本律师必要的准备时间。经再三沟通,法庭最终同意了本律师的申请,同意将开庭日期延后15天,本律师也才得以真正介入本案的辩护。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5月至7月,先后向购毒人员唐某贩卖冰毒三次;于2016年6月至7月,先后向购毒人员刘某二贩卖冰毒两次。另,被告人被抓获当天,公安人员于其身上缴获冰毒一小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本案,本律师在对案情及证据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定性没有问题,但指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却存在重大问题,并因此最终作出决定:坚决为被告人刘某做无罪辩护。该案后来经过几次庭审,在本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对本案所有庭前言词证据(包括审讯录像与笔录证据)以及同一侦查人员因存在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相冲突的情形下所获取的其它证据统统不予采纳。公诉机关五宗指控中的四宗,最终也因证据不足而未能成立、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之后,最终还是认定了一宗,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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