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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支犯罪:销售无缝钢管涉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意见

    时间:2019-08-17

    关于陈X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的律师辩护意见书

    XX市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陈X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犯罪一案,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X之父陈X的委托,并征得陈X本人同意,指派唐柏成律师担任陈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本案的初步案情,现为协助办案部门查明案情、防范冤假错案,故结合本案的初步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贵局参考并诚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X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正犯的实行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和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故意,其案涉钢管销售行为不符合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属无罪。因此,本案嫌疑人不应当继续羁押,诚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据嫌疑人陈X口述):(此处省略N个字)
     
    法律分析: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其犯罪对象中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前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手榴弹等。根据刑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是指明知是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而非法制造的行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的正犯,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制造,但如果行为人是被蒙骗、被利用,不知是枪支、弹药而实施了前述正犯行为的,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的帮助犯,其主观方面也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希望或者放任其帮助行为为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创造便利条件,并希望或者放任他人的非法制造枪支弹药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帮助故意中,明知他人将要实施犯罪是认识因素的重要内容,只有明知他人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才能意识到自己所要实施的是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无意中帮助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为具有帮助故意。具体于本案,如果嫌疑人不知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而仅提供了纯客观上的帮助行为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结合前述基本案情及法律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嫌疑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过任何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正犯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
     
    本案嫌疑人仅是通过网络销售无缝钢管,即其在本案中仅实施了无缝钢管的销售行为。但该些销售的无缝钢管,却均是采购自XX省XXX市XXX制管有限公司的成品,所以,嫌疑人在本案中针对客户销售钢管时,根本就无须加工,其本人也确实没有对售出的无缝钢管进行过任何的实质加工。那么,就本案仅有的销售行为而言,其却并不属于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因此,就正犯而言,本案的结论其实很显然:因无行为,故无犯罪。
     
    二、本案嫌疑人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故意,因此,本案不符合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帮助犯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
     
    根据前文论证的关于帮助犯的基本法理,就本案无缝钢管的销售而言,如果本案嫌疑人明知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而予以提供帮助的、如果本案无缝钢管的购买者明确告知嫌疑人购买无缝钢管将用以制造枪管枪支而嫌疑人仍予以销售的,则嫌疑人才有可能涉嫌构成他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帮助犯;但如果本案购买者未明确告知的、如果本案嫌疑人主观上不明知的,则不能以购买者实际用以制造了枪管枪支从而片面认为嫌疑人就必定具有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管枪支的主观故意。同时,关于帮助犯,其所提供的帮助行为能否入罪,除了帮助犯本人必须得具备帮助他人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之外,还得看实行犯最终是否实际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于本案,嫌疑人针对单个客户销售钢管时,即使嫌疑人具备了帮助的故意,又实施了帮助行为,那也得最终考察实行犯是否实际造出了枪支、是否实际危害了社会(当然,也需要检材进行鉴定才能确认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如果实行犯没有实际制造出枪支,没有实际危害了社会,则正犯不能构成犯罪,自然,帮助犯也不能入罪。(当然,鉴于本案嫌疑人的客户不止一家,因此,不得将嫌疑人针对不同客户所具有的不同主客观要件要素予以交错在其它客户上套用挪用、人为制造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以致强行归罪。)
     
    而关于本案,据嫌疑人陈述,其在销售钢管时,该案发的四川客户并无明确告诉嫌疑人、或者暗示嫌疑人采购钢管将用以造枪。本案嫌疑人在销售钢管时,其主观并不知道该四川客户是用以非法制造枪支,本案嫌疑人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钢管,其没有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支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嫌疑人不构成他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帮助犯。(关于嫌疑人销售钢管时是否明知该四川客户用以造枪的事实,请办案部门详察、核实该四川客户购买钢管时与嫌疑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查证。)
     
    三、不能以无缝钢管本身可以用以非法制造枪管而倒推嫌疑人具有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支的故意。
     
    无缝钢管本身的用途广泛,主要用做石油地质钻探管、石油化工用的裂化管、锅炉管、轴承管以及汽车、拖拉机、航空用高精度结构钢管;当然,无缝钢管,据传,其也可以用来加工制造枪管。因此,鉴于无缝钢管本身用途的广泛性,因而也决定了购买者主观目的的多样性,购买者进行购买也就存在诸多可能性。但是,根据罪责自负的基本法律原则,即使本案嫌疑人销售出去的无缝钢管被他人加以非法利用或非法用以制造枪管,那也只是该些违法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主观犯罪故意,但却不能以此倒推本案的嫌疑人也具有非法制造枪支或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支的主观犯罪故意。这正如销售菜刀,单纯销售菜刀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更不犯罪,菜刀可以用以切菜,也可以用以杀人,但如果有人购买菜刀后用以杀人,总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追究菜刀销售者的刑事责任吧?所以,我们不能以有罪推定的思维去推定嫌疑人销售无缝钢管就一定是希望或放任他人去制造枪支、嫌疑人就一定具有非法制造、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支的主观故意。
     
    另外,本案嫌疑人钢管的销售价格也很正常,不存在虚高,实属正常销售行为。因此,我们也可以以此推定嫌疑人主观上并没有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支的主观故意。
     
    四、无缝钢管不等于枪管、不等于枪支配件,单纯的无缝钢管销售行为既不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无缝钢管本身并不等于枪管,无缝钢管要成为枪管、要成为枪支配件,必须还得另行精加工,而本案嫌疑人却并无枪管加工行为,因此,其在本案中仅有销售钢管的故意,并无销售枪管的故意。加至无缝钢管本是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国家并未禁止生产、销售,嫌疑人本身的销售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单就嫌疑人无缝钢管的销售行为而言,其既不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五、现行法律并未给无缝钢管的销售者设定了核实购买者购买用途、购买目的的强制义务。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嫌疑人在正常的销售经营过程中,不可能每次都去询问客户购买钢管是不是用于造枪,这也正如菜刀销售者,难道每销售一把菜刀时都必须询问客户是不是用于杀人吗?这明显不可能,更何况法律也并未给销售者强加此义务。
     
    六、本案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也应依法无罪。
     
    我国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嫌疑人为了生存与生活,仅从事了法无禁止的无缝钢管销售行为,其客观上并无实施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正犯行为,主观上也并无帮助他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帮助故意,其行为甚至连行政法都未违反,又何言触及刑事犯罪?因此,鉴于其在本案中轻微销售行为,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依法也应是无罪。
     
    规范行为,治理社会,自然离不开法规范,但刑法作为重法,必须得保持其谦抑性。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能动不动就动用刑法来予以制裁、予以治理。同时,生活中的诸多行为,本身就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对于该些可以允许、应当允许的风险,我们不能动不动就加以禁止,甚至动用刑法来予以惩戒。否则,社会无法进步、科技无法发展。汽车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难道要禁止汽车?飞机可能会从天上掉下来,难道要禁止飞机?高铁可能会出轨酿成惨祸,难道要禁止高铁?同理,无缝钢管可以用以造枪,难道就要全面禁止无缝钢管的生产与销售?对实施了该生产与销售的行为人,难道就要以犯罪来进行打击?有鉴于此,自然必须得避免打击面过大,防止刑法过多的、不正当的干预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
     
    以上辩护意见,诚望贵局予以采纳!
     
     
     
                                                              辩护人:唐柏成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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